青海省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勾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处置惩罚步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用阻止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勾通投标等行为,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青海省实验〈招标投标法〉步伐》《电子招标投标步伐》《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推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事情的划定》等有关执律例则和划定,连系我省现实,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验的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本步伐所称勾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勾通投标、挂靠、借用资质、弄虚作假。
勾通投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署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相互勾通,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国家、整体、公民正当权益的行为。
挂靠是指单位或小我私家以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的名义加入投标的行为。
借用资质是指单位或小我私家以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即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小我私家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加入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在加入投标历程中使用或提供伪造、虚伪的允许证件或业绩等行为。
第二章勾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或招标署理机构与投标人勾通投标: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昭示或者体现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昭示或者体现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利便;
(六)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举行实质性谈判;
(七)招标署理机构在统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署理效劳又为加入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效劳或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投标效劳;招标署理机构职员同时为投标单位控股股东、现实控制人或同时担当投标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事情职员的,应当视为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署理效劳又为投标人提供投标效劳;
(八)体例的招标通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显着的倾向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九)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用度赔偿;
(十)在评标历程中,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而对评标委员会举行显着倾向性指导或无故滋扰正常评标秩序;
(十一)指使、体现、强迫、利诱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十二)发明投标人保存勾通投标行为而不阻止,赞成其继续加入投标;
(十三)与投标人为钻营特定投标人中标而接纳的其他勾通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勾通投标:
(一)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自动提出回避;
(二)发明投标人投标报价中保存显着不对理报价而不指出;
(三)发明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手艺部分保存显着不对理或相关内容缺、漏而不指出;
(四)无正当合理的理由,给某投标人高分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凭证招标文件划定举行评分;
(五)明知投标人违反执法、规则、规章和招标文件的划定而不指出,仍继续对其投标文件举行评标;
(六)其他显着不公正、不公正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勾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统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凭证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用度赔偿;
(六)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倾轧特定投标人而接纳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勾通投标:
(一)差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统一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体例;
(二)接纳电子招投标的,差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统一电子装备体例、打印、复印、加密或者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纪录的网卡(MAC)地点、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明确释的;
(三)接纳电子招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QHGZTB电子文档,其纪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或者纪录的网卡(MAC)地点、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明确释的;
(四)接纳电子招投标的,从统一个投标单位或者统一个自然人的IP地点下载招标文件或上传投标文件IP地点相同,且无法提供合明确释的;
(五)差别投标人委托统一单位或者小我私家办理投标事宜;
(六)差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治理成员为统一人;
(七)差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纪律性差别,差别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杂乱、不可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报价,且无法提供合明确释或者不可提供盘算依据和报价依据;
(八)差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
(九)差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保存两处以上错、漏,且错、漏内容一致;
(十)差别投标人的投标包管金从统一单位或者小我私家的账户转出;
(十一)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与其他中标候选人之间相互协商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划定与招标人签订条约;
(十二)执律例则划定的其他勾通投标行为。
第八条保存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小我私家借用其他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品级低的借用资质品级高的,资质品级高的借用资质品级低的,相同资质品级相互借用的;
(三)执律例则及部分规章划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九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允许证件;
(二)提供虚伪的财务状态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伪的项目认真人或者主要手艺职员简历、劳动关系证实;
(四)提供虚伪的信用状态;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章勾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发明勾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可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置惩罚步伐》(国家七部委第11下令)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举行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历程中发明切合本步伐第二章勾通投标认定情形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着实施条例等有关划定予以认定处置惩罚。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政务效劳监视治理部分在招投标羁系的详细活动中发明相关单位某职员保存勾通投标等违法情形的,应予以阻止、纠正并依法依规视察,须要时可责令暂停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增强招标投标羁系,通过一样平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攻击勾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对发明的勾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应依相关执法、规则、规章及本步伐严肃视察认定,依法依规予以从严从重行政处分,并媒体曝光、信用扣分、限制资质升级、直至清出修建市;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职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惩罚;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勾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有关案件线索,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整体、公民的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
(四)接纳威胁、诱骗、行贿等不法手段的;
(五)虽未抵达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勾通投标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分,又勾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在收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移交的涉嫌犯法的勾通投标等案件线索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实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议,并将相关情形书面通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公安机关立案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予以协助侦查。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办理勾通投标或其他经济犯法案件历程中,发明虽保存勾通投标行为但情节稍微,不组成犯法的,应当将线索或案件移交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处置惩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对公安机关移交线索的处置惩罚情形应接纳书面形式见告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建设公安机关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联合执法机制。关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项目的勾通投标等违法犯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可联合公安部分派合查处,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公安机关应建设勾通投标等违法犯法行为查处联席聚会制度、重大事项转达制度,协调解理查处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关于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经查实保存勾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小我私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分依法依规处置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步伐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真诠释。
第二十条本步伐有用期为五年,自2024年6月1日起行,有用期至2029年5月31日止。原《青海省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勾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置惩罚步伐》(青建工〔2019〕214号)同时废止。



